答:1951年7月1日至1966年6月30日出生的参保人,可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,达到60周岁当月可申请城乡居民养老待遇。1966年7月1日后出生的参保人需逐年缴费不少于15年,若逐年缴费至60岁尚未满足15年缴费年限,继续逐年缴费至65周岁,若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,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费后,按月享受全额养老金。(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股电话:0763-581429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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